17年的跨省污染長江案二審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12長江跨省傾倒危廢案經過:
2017年10月12日長江安徽銅陵市境內的上江村江灘,被認為傾倒了大量的工業固體廢物,廢物主要由62.88噸危險廢物跟2400余噸固體廢物組成。分別從江蘇、浙江、傷害等地船只裝載這些危險廢物跟一般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為安徽省部分地方磚瓦廠提供原料為名,實為非法轉運安徽省境內傾倒危險廢物。
2018年7月16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對長江安徽省段跨省非法傾倒固廢案提起公訴,被告單位寶勛公司以及黃冠群、李長紅等12名被告人均被指控涉嫌污染環境罪,并對李長紅、涂偉東等13個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寶勛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罰人民幣1000萬元;黃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的刑罰,并處1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時一審法院判令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對因污染環境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鑒定費用在各自確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并就本次污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提出上訴:
一審判決之后,寶勛公司、黃冠群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刑事部分判決,提出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合議庭評議,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二審判決: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單位、10名上訴人以及其他原審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以及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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